湘政办发〔2020〕2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十六条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28日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十六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全力推动安全有序复工返岗
(一)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坚持分区分级精准防控,坚决纠正限制企业复工复产、劳动者返岗的不合理规定,取消不合理审批。加快推动制造业、建筑业、物流业、公共服务业和农业生产等重点行业就业,循序渐进带动其他行业就业,协调、指导、督促其落实工作场所、食堂宿舍等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推进安全有序返岗。推进我省“健康码”与其他省(区市)互认,做好返岗复工人员健康检测、防控防护,组织“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输送,提升成规模集中返岗劳动者的输送保障能力。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开展跨区域(户籍所在市州以外)有组织劳务输出,每成功介绍1名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300元/人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大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暂时无法外出的农民工投入种植养殖、精深加工、生态旅游等行业。(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三)降低企业用工成本。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加快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减免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定额税收减免、担保贷款及贴息、就业补贴等政策。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加大稳岗返还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各地可在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前提下,自行确定企业裁员率上限。企业裁员率可按上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两种方式计算出的企业裁员率只要一个低于当地确定的上限,即可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困难企业认定部门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税务四个部门。取消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认定及省级备案程序。认定困难企业时,主要审核企业净利润情况,净利润指标需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上年度10月至本年度6月,企业连续6个月亏损;企业上年度净利润同比下降超过20%,各地可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适当提高该比例。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各地用于落实当年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的总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与本年度调剂金总和的30%。(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规范企业裁员行为。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开发更多就业岗位
(六)提升高质量发展带动就业能力。通过挖掘内需、加大投资、稳定外贸、培育壮大新动能、应用先进科技成果等,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扩大就业规模。实施重大产业就业影响评估,优先投资就业带动能力强、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产业。对部分带动就业能力强、环境影响总体可控的民生相关行业的项目,制定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依法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加强重大项目、重大工程、专项治理对就业影响跟踪应对,对涉及企业关停并转的,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信息提供给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可能造成规模性失业的,要同步制定应对措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优化自主创业环境。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对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投资企业予以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等政策支持。探索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基地推荐免担保机制,免除优质创业项目反担保要求。结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优先保障返乡创业合理用地需求。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抓紧清理取消限制灵活就业的不合理规定。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支持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平台就业人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创业
(九)优先支持贫困劳动力就业。在县城和中心镇建设一批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程,推进三个“百千万”工程和“六大强农”行动,开展以工代赈工程建设,优先吸纳农村贫困劳动力和低收入群体就业。公益性岗位优先托底安置贫困劳动力。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规模大的,各地可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2020至2021年,各级事业单位空缺岗位要提高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的比例;国有企业要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渠道。开发城乡社区等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推动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科研助理或辅助人员岗位,支持短期就业。按国家要求扩大2020年硕士研究生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规模。扩大大学生应征入伍规模,健全参军入伍激励政策,提高应届毕业生征集比例。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对延迟离校的应届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录用,落实工作单位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根据教育部门提供的2020届高校毕业生入学前户籍情况,对在本省就读的湖北籍2020届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政府征兵办,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一)加强困难人员兜底保障。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完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十二)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大力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重点面向企业职工、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贫困劳动力、贫困家庭子女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生活费补贴。大力发展技工教育,支持按照高校设置程序进入高等学校序列的技师学院纳入高职(专科)统一招生平台。设立省预算内稳就业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专项,从省预算内基建中安排资金。(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三)优化就业服务。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在户籍地或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推进就业服务和补贴申领在线办理,加大就业岗位信息在线归集发布力度,开放线上失业登记入口,大力推广“湘就业”微信公众号,推进“311”就业服务,组织实施“百日千万网络招聘”、“点亮万家灯火”主题帮扶专项行动。实施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能力提升计划。维护就业公平,坚决纠正针对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就业歧视。(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压实就业工作责任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健全完善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工作领导机制,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实化扶持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同向发力,落实完善政策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多维度开展就业监测,加强移动通信、铁路运输、社保缴纳、招聘求职等大数据比对分析,完善分市州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健全多方参与的就业形势研判机制。做好化解失业风险的政策储备和应对预案,第一时间处置因规模性失业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处置过程中,当地政府可结合实际,依法依规制定临时性应对措施。做好稳就业舆情监测研判,牢牢把握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主动权。(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五)加强资金保障。加大就业补助资金和稳岗补贴投入力度,统筹用好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等。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就业风险储备金,用于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六)加强督促激励。将就业工作列入省人民政府2020年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内容。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产生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完善激励办法,对稳就业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州和县市区,给予通报表扬和资金倾斜支持。(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抓好上述政策措施的实施,发挥最大效应,全力确保全省就业局势稳定。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此前于疫情期间发布的有关政策措施,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