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建筑业统计报表工作的通知
湘建建[2004]70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统计局:
为进一步强化建筑业的基础统计工作,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建设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省建设厅与省统计局从 2003 年度年报开始,共同布置、汇总、公布建筑业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现就建筑业统计报表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建设、统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建设厅、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湘建建〔 2003 〕 197 号)精神,从报表的布置、收集、审核、汇总到数据质量的评估和上报等各环节,省、市(州)、县(市、区)两部门要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建筑业统计工作。
二、报表的布置、收集和上报。
(一)各市(州)、县(市、区)建设、统计部门每年至少要联合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布置建筑业统计报表和其他相关工作。
(二)各级建设部门每年要将本地区建筑企业名单提供一份给同级统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按时、按要求报送报表。各级统计部门要督助、帮助企业建立、完善统计工作岗位责任制及相关统计制度,配合建设部门做好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两部门要互相配合,共同查处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等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
(三) 2003 年度统计年报和 2004 年定期统计报表采取“企业一表两送、两部门分别汇总、共同审核确认、各自逐级上报”的方式。企业填报的报表一式两份分别报送所在地建设部门和统计部门;各县(市、区)、各市(州)建设、统计部门分别按各自统计渠道收集汇总,并对相同口径、相同指标的数据共同审核并予以确认,保证本级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本级数据经两部门确认后,各自由县(市、区)报市(州)再报省。
直接向省建设厅申报资质的省管建筑企业及中央在湘建筑企业,其对统计部门的上报途径按原要求执行,对建设部门的上报途径作部分调整:企业注册地非在长的企业,直接报企业注册地建设部门;企业注册地在长的企业,按原上报途径报送。
三、报表的报送要求。
(一)在报表的催报、收集方面,建设部门要积极督促企业报送报表,保证统计范围的完整性;在统计数据的审核方面,统计部门要严格审核,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两部门互相配合,共同把关,共同负责。
(二)各市州建设、统计部门要严格按照《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要求,认真组织填报,按时上报。建筑企业必须报送布置的所有报表,有生产情况报表无财务报表或有财务报表无生产情况表的均视同缺报。企业上报的《建筑业财务状况表》应有财务负责人的签字。
(三)所有建筑企业报送的纸质报表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各市州向省建设厅、省统计局报送的纸质报表必须加盖两部门公章。
(四)统计年报上报后,若发现有误,需在 15 日内予以更正。报告期内无施工任务的具有建筑企业资质的独立核算企业也需上报报表。
(五)各市州完成统计年报工作后,建设、统计部门应联合编写统计年报工作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两部门合作情况、年报布置情况、报送情况、审核情况,并对本地区建筑业发展状况作出分析。
四、今后建筑企业的资质年审、升级、评优等申报材料中所需的企业统计年报等基本统计数据,均以省建设厅、省统计局共同评估认定的统计年报数据为准。凡缺报、不按时报送统计报表和报表数据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的企业,建设部门不得受理其资质年审、升级和评优的申请。
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市州建设、统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
六、从 2004 年季度报表开始,对总承包一级建筑企业和省建设厅公布的 20 家省重点扶持建筑企业采用电子表格方式实施直报,表式及报送方式详见湖南统计信息网(www.hntj.gov.cn“下载区”栏目,请通知企业自行下载。
湖南省建设厅
湖南省统计局
二 OO 四年三月一日